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排放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