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河流、水库、湖泊、渠道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机关同意。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监测和计量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