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内容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审议时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