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及年检、流浪犬捕捉、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和犬只收容留检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影响市容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标识发放、疫情监测和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指导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接种,人患狂犬病诊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