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二)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公园、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城市展览馆等公共场馆;

(四)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携犬进入的明显标识。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