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取得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免疫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