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一)设置、张贴广告;

(二)疏浚河道、拦河筑坝、修建码头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三)摆摊设点、照相摄影、游艺娱乐、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