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或者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