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或者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
(二)引入者、生产经营者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
(三)引入者、生产经营者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