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资源的,由文化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除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以外的红色资源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