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宣传部门、党史研究机构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红色资源的宣传推介力度,利用陈列展览、影像宣传、历史情境再现等多种方式,展现红色资源的风貌,促进苏区精神的弘扬。
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等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时,可以包含红色资源相关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公益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