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因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红色文化史料和代表性可移动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文化史料、代表性可移动实物捐赠给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或者红色资源管理机构。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保存红色资源相关事件亲历者、幸存者、见证者的采访和口述资料,以及以信息为载体的重要事迹、民间故事、小说戏剧和诗词歌谣等。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