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法排放污染物;

(二)生产、存储或者经营危害红色资源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

(三)安装影响红色资源安全的设施设备;

(四)刻划、涂污、损坏红色资源;

(五)涂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单位标志;

(六)损毁红色资源保护设施或者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七)开展与红色资源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娱乐等活动;

(八)其他破坏红色资源环境和危害红色资源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