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无法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事先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等,不得迁移。作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和中国传统村落关键节点、地标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不得迁移、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