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和已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已批准公布为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除第一款外的红色资源,需列入保护名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认定:
(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经调查研究后拟定保护名录建议名单;
(二)征求红色资源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三)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
(四)论证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红色资源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