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应当践行文明礼仪、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衣着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不插队、不拥挤;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人让座,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四)不损坏市政设施、公益广告,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木;

(五)在图书馆、实体书店、电影院等场馆内保持安静;

(六)观看演出、赛事、展览及参加其他群众性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

(七)开展广场健身、露天演唱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携犬出户束绳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排泄物,不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

(九)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