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禁止非法食用、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人工繁育、驯化培育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出具检疫证明,报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报省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重点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报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