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生态流量水量的管理,防止河流断流、基流减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道水量水质监测情况,制定河道生态调水补水总体调配方案,采取先进的技术和工程措施进行调水补水,促进河道水体流动,改善河道水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的有关规定,将再生水纳入河道生态调水补水总体调配方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水工程,应当建设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水量的泄放、监测设施,并按照批准的调度方案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