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教公民在本人住所进行宗教生活,影响他人生产、生活;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
(三)运送、销售、复制、散发、摆放和张贴非法制作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