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吊销设立许可并撤销登记: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违反规划要求,与周边整体环境风格明显不相协调;

(三)存在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