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正信正行,并具备必要的宗教学识和管理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已担任的应当退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三)违反宗教政策法规,情节严重;

(四)违反教义教规和社会公德,情节严重;

(五)依法不适宜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后应当换届,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