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推广、销售应当停止生产、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未在拟引种区域开展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并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

(三)生产、推广、销售已撤销备案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