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水利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泵站、大型灌区、二级以

上堤防、跨设区的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监督管理;

(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市本级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