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除外。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出让期限、土地用途、面积、位置、界址、出让金额以及投资开发的期限和条件等内容。受让方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