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在施工现场周边、施工作业区域,未设置连续硬质围挡、采用喷淋、洒水等措施,或者工地内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的;

(二)未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的,或者未对其他非作业面的裸露场地进行覆盖的;

(三)道路挖掘施工未采取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或者完成后未及时恢复路面的;

(四)建筑物拆除、土石方作业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时,未采取湿法作业的;

(五)施工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未开工、停工,或者超过3个月仍未开工、恢复建设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