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理论和应用研究,组织开展相关革命史料的收集、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挖掘、展示革命遗址所承载的革命文化和历史价值,弘扬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鼓励学术研究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革命遗址及其所承载的革命文化开展学术研究,进行文艺创作和交流传播。

革命遗址展览展示的内容、史料以及讲解词应当报宣传部门、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机构审核。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革命遗物、实物捐赠或者出借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等机构。受赠人和借用人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