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革命遗址普查或者专项调查,建立革命遗址数据库,实行革命遗址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

革命遗址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革命遗址已经损毁或者灭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档案;需要恢复重建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