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其他革命遗址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列入革命遗址保护名录:

(一)县级革命遗址的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革命遗址调查情况,提出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建议名单,经县级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机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级革命遗址的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中选取、提出市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建议名单,向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经市级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推荐革命遗址。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