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革命遗址实行名录保护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革命遗址的历史价值、教育作用、纪念意义和保护现状等,分别确定市级、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并核定公布。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机构,制定革命遗址认定的标准和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