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优化中医医疗机构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诊疗设备配备。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医病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置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举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