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对中医医疗、康复、预防、保健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