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接受对违法违规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举报,及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宗教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