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下列容错情形、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的;

(二)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的;

(三)出于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亲属、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没有主观故意的;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程序,或者特殊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

(六)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