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推动实施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推行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对项目开工之前需办理的行政审批、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强化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各相关部门在线审批业务系统应当主动对接、推送数据,实现统一赋码、信息互通、业务协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