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交流和激励保障措施,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在职称评聘、住房安置、医疗保障、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待或者提供便利;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和技工人才的培养力度。

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按照产业需求优化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促进与企业开展合作,培养技能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专门人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