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全过程电子化交易,推进招标投标异地远程评标,依法公开交易及履约信息,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推进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履约现场联动机制,推进市场主体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和行政处罚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运用,加大打击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以行贿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