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