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合理减少检查频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