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等形式,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自身市场信用信息,并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完整。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易平台等依法依约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