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扣减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不得通过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