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总工会可以根据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提请,向同级人社、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移交相关材料。

(一)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匿、毁灭资料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者接收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

(三)用人单位不落实处理措施的;

(四)用人单位不同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且无正当理由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