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城市、镇、村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的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