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水域管理责任单位或者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加强水域容貌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等漂浮废物;

(二)滩涂保持整洁,无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堤岸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垃圾污物;

(四)码头、利用岸线的水上浮动设施等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将各种废弃物排入水中;出现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洗、粉刷和修饰。

违反本条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