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原有容貌,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原建设风格、色调;

(二)擅自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

(三)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

(四)在屋顶、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堆放、吊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

(五)在建筑物外墙体表面裸露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管)、公用电视接收线等线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