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社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二)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三)投诉人不能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的;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级人社部门管辖的;
(五)投诉人未在二年内向人社部门投诉或者被投诉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人社部门发现的;
(六)对同一事项投诉且已经人社部门依法受理的;
(七)未按照规定补正投诉文书的;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