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下列情形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
(三)在当年十月二十日至次年四月二十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
(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三年的;
(五)挖道单位违反挖掘城市道路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
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属于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加收二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属于前款(三)项规定的,经城管部门审批后,加收四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