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不标明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服务和投诉电话、票价、线路编号标识、经营企业名称,不按规定设置投币箱或者电子闪付读卡机系统等电子识别设备,没有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座位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区(县)负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