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卫生,技术性能和设施设备完好,符合机动车安全、尾气排放等标准;

(二)标明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服务和投诉电话、票价、线路编号标识、经营企业名称等;

(三)无人售票车辆设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或以及电子闪付读卡机系统等电子识别设备;

(四)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座位。

经营者应当在城市公共汽车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设备和电子监控系统,将车辆实时动态数据接入动态监控平台,并确保数据完整,随时接受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