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制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和考核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职业道德、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旅客急救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上岗培训以及日常培训考核;
(三)结合岗位劳动强度和技术等级,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价格相适应的调整机制;
(四)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关爱从业人员心理健康,及时对从业人员出现的心理异常进行干预、疏导和调节;
(五)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公共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运营安全;
(六)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及时发布运营服务信息,提供出行查询、网络充值、移动支付等便捷服务;
(七)建立运营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为运营车辆配备安全应急设施,并定期对运营车辆以及附属设备、安全应急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其车辆以及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服务状态;
(八)接受乘客监督,受理乘客投诉;
(九)执行规定的运营价格,并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