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根据方便乘客、站距合理和安全畅通的原则,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建设部门。同一线路停靠站(点)间距一般为三百米至六百米;同一停靠站(点)停靠的线路,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共汽车停靠站点,一般设置在路口出道口一侧,距离路口不少于五十米。在没有设置中心隔离设施的路段,相对方向设置的停靠站点错开距离应当不少于三十米。

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已建成的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点)。

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及其前后各三十米,专供城市公共汽车停靠使用,其他车辆不得停靠使用,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